公開責任部門 | 永昌縣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17-01-11 |
公開目錄 | 公示公告 | 文號 | 永昌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關于禁止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永昌縣公安局 永昌縣環境保護局
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永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永 昌 縣 城 市 管 理 綜 合 行 政 執 法 局
關于禁止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對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二次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永昌縣禁止城區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已由縣十八屆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于2017年1月11日通過,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稱禁燃區):永昌縣縣城東至新二壩干渠、南至高速公路、西至五里沙溝、北至武當山、獅伏山、水云山一線。永昌縣人民政府根據縣城建設發展實際需要,對禁燃區范圍將適時進行調整。
二、 禁止燃放時間:除元旦、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日外的所有時間為禁燃期。
三、禁燃區以外的下列場所(以下稱禁燃場所),任何時候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餐飲、賓館服務場所及殯儀館;
(六)景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永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在規定的禁燃期內,禁燃區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縣直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學校,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本規定。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區或禁燃場所內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范圍內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范的禁燃標志,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內承辦各類喜慶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在確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內,安監部門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嚴格監督管理。
九、對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1月11日